增量留抵退税怎么进行区分?
  • 作者:八方财税
  • 发表时间:2020-06-11 10:05
  问:增量留抵退税怎么进行区分?
 
  答:1.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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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3.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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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注:根据“84号公告”规定,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之一为“自2019年6月1日起,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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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5.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以哪个时间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
 
  答: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信用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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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上述就是小编对于增量留抵退税怎么进行区分,相关内容的介绍!相信大家应该已经有所了解了,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这么多,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小编会随时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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